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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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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河科技學院章程

      信息來源:     責任編輯:趙芳芳   初審:楊剛要   終審:王軍勝 徐建勛   發布時間:2022-08-23

      序 言

      黃河科技學院創辦于1984年。1985年12月,經鄭州市教育委員會批準更名為黃河科技專科學校;1989年8月,經河南省教育委員會批準更名為鄭州黃河科技大學;1994年2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建立民辦黃河科技學院;2000年3月,經國家教育部批準建立黃河科技學院。建校以來,秉持“為國分憂,為民解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辦學宗旨,堅守“辦一所對學生最負責任的大學”的辦學愿景,以“敢為天下先”的創新精神,艱苦奮斗,開拓拼搏,穩步提升辦學層次和辦學水平。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勇于探索,改革創新,構建了“本科學歷教育與職業技能培養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創立了“以黨建為核心,全面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形成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傳統,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與時俱進的辦學理念。

      學校的近期目標是建成國內一流應用科技大學,遠期目標是建成國際一流應用科技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學校治理體系,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學校和舉辦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黃河科技學院,簡稱黃科大;英文名稱為Huanghe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簡寫為HHSTU。

      第三條 學校本部設在河南省鄭州市,注冊地址為航海中路94號,設有航海中路校區、紫荊山南路校區、濟源校區。

      第四條學校為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校開辦資金為2400萬元人民幣,屬非營利性法人單位,由胡大白舉辦,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學校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校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六條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公益性導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交流合作等職能,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學生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科學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優化辦學結構,提升辦學層次,建設一所面向地方、服務基層、以工科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國內一流應用科技大學。學校辦學規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八條學校設置工學、理學、文學、醫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適當開展專科教育,積極開展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適度開展繼續教育、職業培訓、中外合作辦學等形式的學歷教育及非學歷教育。

      第十條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招生;

      (二)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調整學科門類和專業設置;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依法依規制定學生考試考核標準和學位授予辦法;按照有關政策招收和培養學生,依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位;

      (四)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學研合作,爭取社會支持;

      (五)開展與國內外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六)本著精簡、效能原則,自主確定學校教職工數量、校內組織機構編制和人員配備、薪酬福利;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根據學校建設發展目標,明確學校對學科、專業、課程以及教學、科研的水平與質量進行評價、考核的基本規則,建立健全學校辦學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

      (九)堅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創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環境,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涉;

      (十)按照教育部規定,自主確定學校校長、副校長等領導職務及職數;

      (十一)依法享有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

      (二)依法接受舉辦者、政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三)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確保學校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四)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五)依法接受上級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六)執行國家民辦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學校堅持如下辦學理念:

      辦學宗旨:為國分憂,為民解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辦學愿景:辦一所對學生最負責任的大學;

      辦學方針: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以提高管理水平為手段,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為保證;

      學校精神:開拓、拼搏、實干、奉獻;

      校訓:厚德博學、礪志圖強。

      第十三條 學校標志寓意為充滿生機活力的朝陽從美麗富饒的大地上噴薄欲出,象征學校輝煌事業的崛起以及無限壯麗的廣闊前景。

      第十四條學校官方網址是http://www.bonadg.com/

      第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22日,校歌為《噴薄欲出的太陽》。

      第二章 黨組織

      第十六條 學校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一)學校設立中國共產黨黃河科技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二)學校黨委設書記一名、副書記兩名。學校黨委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

      (三)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設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七條 學校黨組織是黨在學校中的戰斗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條學校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實行黨組織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規定程序進入學校董事會或兼任行政管理職務,學校董事會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領導班子。

      建立健全學校黨組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及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十九條學校黨組織在學校各項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決定涉及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

      (二)參與討論研究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

      (三)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教育教學重要事項,黨組織要把好政治關;

      (四)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學校設置中共黃河科技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學校黨委根據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健全黨的工作部門,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落實黨建經費、辦公及活動場所,保障各項工作開展。

      第二十二條學校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必要支出。

      第三章 舉辦者

      第二十三條學校舉辦者為胡大白,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金額為人民幣2400萬元,出資比例為100%。

      第二十四條 舉辦者權利

      (一)依法制定學校章程;

      (二)指導學校發展規劃制定,監督、規范學校辦學行為,確保學校公益事業性質;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調整;

      (三)負責推選學校首屆董事會組成人選;委派代表擔任學校董事、監事;

      (四)根據學校實際發展配置教育資源;

      (五)通過學校董事會審定學校財務預、決算;

      (六)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舉辦者義務

      (一)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二)完善學校的經費投入機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三)制止任何侵害、妨礙學校辦學自主權的行為,為學校各項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四)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如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約定權益轉讓的具體辦法,并可約定合理的變更收益,但不得涉及學校法人財產。

      第二十七條 舉辦者為自然人時,因意外或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學校舉辦者的,由舉辦者或其法定繼承人(自愿)依法提起舉辦者變更申請,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由黨組織負責人、校長、教職工代表、舉辦者或其代表等共同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人選由舉辦者提名。首屆董事會組成人選由舉辦者推選。之后董事會換屆,校長、黨委書記正式任職后即成為董事,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舉辦者委派。

      董事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董事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董事長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學校章程、章程修訂案,審定學校規章制度;

      (二)決定校長的聘任、解聘及薪酬;根據校長推薦任免副校長、總會計師并決定其薪酬;

      (三)制定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方案;審議并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薪酬方案;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

      (六)督查董事會決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終止以及依法決定對外投融資行為;

      (八)研究、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董事會會議議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董事會日常工作;

      (三)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簽署董事會文件以及學校人事、財務、行政等重大決策性文件;

      (五)監督本單位人、財、物、信息等資源的合理配置;

      (六)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以及舉辦者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必要時,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時,可委托其他董事代行權利。董事不能參加會議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職權的,視為棄權。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召開。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必須獲得全體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事項出現決策僵局時,董事長有最終決策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財務預算委員會、決策咨詢委員會、風險防控委員會等常設或非常設機構,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服務。

      第五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校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不少于三人,由舉辦者代表、黨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舉辦者代表擔任。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學校董事會組成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監督學校貫徹落實學校章程和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學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律和學校章程的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對董事會提出監督的重要事項和學生、教職工要求監察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

      (四)當學校董事、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六章校長

      第四十一條 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執行董事會決議,實施董事會通過的學校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負責學校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各項活動;

      (四)按照精簡、高效和為學生、教職工提供便利服務的原則,擬訂學校行政機構的設置方案,確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與分工,健全監督與制約機制;

      (五)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自身情況,提出設立、變更或者調整教學科研單位的方案;

      (六)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行政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單位負責人;

      (七)確定校長辦公會議題,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協調、處理、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檢查校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校長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其主要職責是:安排部署董事會決議的落實工作,研究處理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穩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對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七章學術組織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組成綜合考慮學科領域、學科規模和學科發展情況合理確定,確保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學術委員會委員分為職務委員、直聘委員和推選委員,委員會由不低于二十一人的單數組成。

      第四十五條學術委員會由校長,主管教學、科研的副校長,校內學術造詣較深的專家、教授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名額按學科門類,兼顧不同專業分配,每屆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四十六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序、議事規則和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等事項,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四十七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其議事規則獨立自主地履行學位評定、學位授予及其他相關職能。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四人,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每次至少更換四分之一或以上的委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構成應突出學術水平,從學校主要負責人、知名專家及學科帶頭人中選出,必須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相關部門和各教學科研機構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討論確定后,報河南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八條學位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程序、議事規則等事項,按照學位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八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九條 教學科研單位是指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學校直屬的二級學院、學部、研究院等二級教學科研機構。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置教學科研單位,可以根據發展需要增設、變更、歸并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 教學科研單位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生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有關規定和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可以根據學校整體發展目標,提出設立系(部)、研究所(中心)、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五十一條 教學科研單位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師開展教學研究與教學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

      第五十二條 教學科研單位積極吸納社會資源,通過技術合作、科學研究等多種方式,共建實訓基地,創新人才培養體制、機制和模式,履行服務社會的職能。

      第五十三條教學科研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落實教學、生活、活動設施等各項安全防范制度,制訂應急管理措施,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第九章 群團組織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規定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建立校、職能部門和二級教學單位兩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五條學校工會依法保障學校良好可持續發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共青團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黃河科技學院的基層組織,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以組織、引領和服務青年,維護青年權益為基本職能,根據相關規章開展活動,在學校改革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系學生的橋梁紐帶,是全體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青年突擊隊是由學生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組成的先進青年學生的自律組織,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相關章程開展活動,在安全穩定、學風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等方面發揮骨干作用。

      第五十九條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給予必要的支持,保證其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十章 學生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正式注冊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培養、獎懲及學位授予等的具體辦法由學校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聽證、投訴、申訴等權利保護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學生會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范圍內制定章程并開展活動。

      第六十四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范圍內制定章程并開展活動。

      第六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選修課程,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可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了解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知悉并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有異議,可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

      (二)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尊師重道,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積極主動完成學習研究任務,自覺培養學習能力、適應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抗挫折能力;

      (五)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恪守校訓,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 未納入學籍管理,在學校接受培訓、短期教育、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章 教職工與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專業技術(技能)人員、職員、工勤人員。

      第六十九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任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教職工的聘任、晉升、獎懲。

      第七十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教師享有法律許可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

      (四)在品德、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參與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發展的重要事項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職務評聘、評優獎勵、紀律處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有異議,可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愛國愛校,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認同和踐行學校辦學理念,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傳道授業解惑,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批評和抵制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四)為人師表,恪守教育部發布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遵守學術規范,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規章制度;

      (五)監督、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

      第七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具體設立辦法、議事規則等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十五條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舉辦者的投入、校內外的贊助與捐贈、學生繳納的學費、國家的財政補貼、校辦企業和校屬單位的合法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籌措學校發展資金。

      第七十六條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等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資產及權益。學校對其資產享有完全的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學校有權使用教職工和學生的智力成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辦法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學校對全部財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和管理的權利。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學校資產,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實行財務預算決算制度、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與監督管理制度等制度。

      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狀況,接受審批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十八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開源節流,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九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自主開展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實施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第八十條學校依法設黃河科技學院校友總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校友應遵守黃河科技學院校友總會有關規章,關心支持本校的建設與發展,維護本校聲譽和利益。

      第八十一條學校成立黃河科技學院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十二條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學校可以舉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屬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對其進行管理。

      第十四章變更及終止

      第八十三條學校舉辦者變更,學校分立、合并等其他重要事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舉辦者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予以批準,并向有關部門進行相關變更或備案。

      學校的名稱、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即行終止:

      (一)董事會決定停辦,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資金發生嚴重困難,無法正常運轉時;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繼續堅持辦學時。

      第八十五條 學校終止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清理債權債務,學校清償債權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法按照舉辦者提議、學校董事會決議安排進行處理。

      學校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終止,應當在完成清算之后,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六條 學校保持章程的穩定性,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可以修改章程:

      (一)國家教育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本章程規定與之出現抵觸時;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并時;

      (三)學校辦學類型、組織形式以及資產性質等發生重大變動時;

      (四)學校實際事項發生變化,與原有章程不符時;

      (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認為需要修改時。

      第八十七條 修改章程要充分做好調研論證工作,廣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黨委會審議后提交董事會審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

      第九十條 本章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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